新藥品動物殘留試驗前期準備工作?
1.試驗藥品:使用動物用新藥品擬上市販售之製劑,而不得使用其原料藥。
2.試驗動物:使用動物用新藥品擬預定應用之對象動物,含養殖水產動物。使用時應
選擇健康良好,體重大小接近,過去飼料及動物用藥品之使用情形及飼養管理方法
清楚的動物。養殖水產動物在試驗期間之飼養水溫,應選擇最適范圍。
3.動物數目:足以解明藥物在可食組織中消長所必須之數目。
4.投藥途徑:原則上使用臨床應用時之投藥途徑,但有多種投藥途徑時,可選用其中
預期產生最長殘留期間之投藥途徑1種。
5.劑量分組:原則上分成至少2劑量組,并設定臨床應用時之最高劑量為最低劑量組
,其倍數劑量為高劑量組,另設陰性對照組。養殖水產動物則設定以臨床應用時最
高劑量之兩倍為試驗劑量。
6.投藥期間:原則上以臨床應用時之最長期間為投藥期間。但臨床應用時之投藥期間
甚長時,可縮短至殘留量推定可達到一定值之期間為投藥期間。